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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校院督导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1-10-15 09:56 来源: 发布人:曹玉霞

青岛理工大学校与院(部)两级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教学质量的动态监督、考评与指导,强化教学秩序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教学督导制度。学校组建校级教学督导团;各院(部)成立院(部)级教学督导组。

第三条 实行校院(部)两级教学督导制度的目的在于:减少管理层次,提高工作效率,逐步使教学管理重心下移,促进院(部)自我发展。

第二章 教学督导的聘任

第四条 教学督导必须是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有高度责任心,教学效果好,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第五条 教学督导聘任前由教务处做出聘任计划。校级督导原则上每校区3名左右,院(部)督导聘任数量结合院(部)教师数确定,原则上每40名教师配1位督导,各院(部)督导不少于2人。督导聘任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按额定数量聘任,每届任期两年。

第六条 校级教学督导原则上由退休教师担任,本人自荐,学校审定资格并颁发聘书;院(部)级教学督导由院(部)推荐或本人自荐,院(部)遴选后报学校审核,通过者颁发聘书。

第三章 教学督导的管理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校级教学督导团的日常管理,审核校督导团工作计划,收取校级督导总结。各院(部)负责本单位教学督导组的日常管理,审核督导组工作计划,收取本院(部)督导总结。

第八条 校级教学督导团设团长1名,负责督导团整体工作的统筹和组织运作。各院(部)督导组设组长1名,负责本院(部)督导工作的统筹和组织运作。

第九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会议,听取督导员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解决。院(部)适时收集教学督导员意见,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 已被聘任校级教学督导的不再兼任院(部)教学督导。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如不履行规定职责或工作不负责任,学校可随时解聘。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校级教学督导职责

(一)采取听课、指导、调研、检查、评价、反馈、沟通等方式开展教学督导工作,促进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参加学校各种教学竞赛及教学评估等活动。

(三)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对督导对象进行综合分析,并作出全面、中肯的评价,为学校实施奖惩和合理调配人力资源提供可靠的依据。

(四)对在督导过程中采集到的带有普遍性、典型性的问题,及时整理,适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个人。

(五)每学期进行教学督导工作总结,不断创新督导工作思路,提升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院(部)教学督导员职责

(一)深入课堂、实验室、实习点等教学场所,随堂听课,检查师生教与学的情况,对听课和检查的情况做出评价和记录,向任课老师反馈听课意见和建议。

(二) 根据具体教学情况,对各院(部)的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进行随机、动态的督导检查。注意收集、整理有关信息,及时向授课教师、院(部)及职能部门反馈情况。

(三)参加院(部)教学督导工作例会和教务处组织的有关会议,密切保持与教务部门的联系,参与教务部门组织的其他教学活动。

(四)每学期进行教学督导工作总结,不断创新督导工作思路,提升工作质量。

第五章 教学督导的权限

第十四条 科学开展督导工作,保证督导结论的真实有效。

第十五条 充分尊重督导对象,强化服务意识,与督导对象平等相处,努力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十六条 有权对干扰和影响教学秩序的言论和行为进行制止,有权对违纪师生提出批评,有权要求监考人员立即终止严重作弊学生的考试,有权对教学及教学管理各环节提出处理意见并就教学或教学管理问题直接联系有关部门或校领导。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专项经费,各级教学督导任职期间,由学校发放津贴。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和办法不再执行。

教务处


人文与外国语学院督导工作任务(2018-2019年度)

1、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以45岁以上青年教师为重点),并及时反馈;

2、每学期参与学院期初、期末教学试卷等相关检查;

3、参加学院期末(期中)考试巡考;

4、参与学院教学检查相关座谈会;

5、参与学院的公开课及教学比赛的评课工作

6、组长每学期制定督导工作计划,期末上交工作总结

7、完成学校布置的相关任务


督导分管教研室与专业分配表

序号

督导

分管教研室听课任务

人数

备注

1

杜秀云

大外一、大外二

40

组长

2

高公社

英语专业、日语专业、朝鲜语专业、德语专业

38


3

周汝萍

社工、广告学、汉语言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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