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与外国语学院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制度
为加强我院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对我院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教授、副教授给本科生授课是学校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必须长期坚持。教授、副教授要把人才培养和给本科生授课作为自己工作的第一要务。
第二条 把教授、副教授承担本科生教学工作的情况纳入到对教师的评优、评奖、年终考核、职称晋升和岗位考核等工作中,作为其基础的评价标准或条件。
第三条 学院要把教授、副教授为本科学生上课作为一项基本制度,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要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程。院(系)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确保所开课程的1/3及以上学时的内容由教授、副教授讲授。
第四条 提倡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讲授专业基础课、科研实践创新课,鼓励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开设全校素质教育课和本人研究领域的专题讲座,努力创造良好的校园学术氛围。
第五条 因出国进修访问、学术休假等特殊原因,在当年无法完成规定本科教学任务的教授、副教授,须事先由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签字后报院办备案。
第六条 所有教师都应完成本科专业教学计划,服从教研室教学任务安排,每学期由教学秘书以课表形式,公开各专业教师的教学任务,接受师生监督检查。
第七条 新教师上课需要在专业教研室内部进行新课说课,经同意后方可正式上课。
第八条 新入职的博士教师由专业教研室指派富有教学经验的指导教师做为职业导师,指导其完成各教学环节工作,并跟随听课,每学期不少于5节,指导时间不少于一学年。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文与外国语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人文与外国语学院
201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