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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人文与外国语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细则 (试行)

发布时间:2021-10-15 09:54 来源: 发布人:曹玉霞

青岛理工大学

人文与外国语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实行本科生导师制的指导思想

为了加强学院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加大本科生培养力度,指导学生学习和成才,充分发挥我院专任教师在学生成才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学生就业质量,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本科生导师制的目的和意义

1、本科生导师制是新时期高校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新模式,它以咨询、指导为核心,兼具管理职能。导师与辅导员、班主任共同承担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

2、实行导师制有利于增强师生交往,以导师丰富的学识、高尚的师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健全的人格感召学生,引导学生勤奋学习、追求卓越。导师通过扎实而有效的工作,在学生学习和成才上进行全面咨询和指导,可以促进学院学风建设和学生的健康成长。

3、实行导师制有利于促进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的开展,依据导师自身技术能力和从事的科研方向,为学生提供技术性指导,使学生在相关领域进行深入的课外锻炼,弥补课内教学缺乏实际锻炼的不足。进而提高学生以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为核心的综合素质,为现代化建设培养输送优秀的高素质人才。

第三条:组织与管理

1、学院成立本科生导师制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见附件1)。

2、本科生导师制领导小组负责本科生导师选聘、任用、考核与奖励。

第四条:导师任职资格

1、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成长,严以律己,为人师表。

2、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本科教学工作经历的教师。

3、富有教育教学经验、实践经验,具备引导、指导、辅导学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的能力。

第五条:本科生导师配备的原则

1、本科生指导教师由学院本科生导师制领导小组和各系共同选配聘任,原则上由专业教师担任。

2、副教授及以上的在职教师原则上必须担任本科生导师。

3、每位导师每届指导的学生数不多于10人为宜。

4、本科生在大一入学后配备导师,实行导师制直至学生毕业。

5、学院导师制工作小组根据学生地域分类和高考成绩排序将学生分成与本专业导师人数相同的组,每位导师随机抽取其中一组。

6、导师要保持相对稳定,导师的聘期一般为四年。

导师或学生出现以下情况,学院本科生导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保证导师制工作正常进行:导师在任期中如因进修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再继续担任导师;因学生转专业等原因导致学生数出现严重不均等情况;学生因专业方向等原因,需要更换导师。

第六条:导师的职责

1、学业指导

按照学校学业导师职责, 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理想,明确奋斗目标;导师定期向学生介绍专业前沿信息和发展趋势,教育学生热爱专业;根据学生的特长、个性和志向,指导学生选课;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标,指导学习方法,引导帮助解决学习方面的问题;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指导学生制定切实可行的整体学习方案和发展目标。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积极鼓励考研,帮助学生了解我国目前研究生教育的现状及相关考研信息等。

学业指导工作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方式进行。每学期集中(面对面)指导至少2次,每学期分散指导不少于10次。导师可以充分利用新媒体工具加强学生学业过程指导,并在指导手册中做好指导记录。

2、科研与科技创新活动

导师应与学生保持经常联系,根据学生的学习需要等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学生参与科研课题(或课程建设课题)的研究或辅助性工作;适时介绍本专业的新知识、新技术。动员和组织学生参加各类课外科技竞赛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经常性开展一些创业设计等讨论会,促进学生科学素养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3、学生教育

传达校院精神,树立师德榜样,强化学生德育意识,尊重、热爱、关心学生,密切师生日常交往,关注学生日常生活,加强与学生的情感沟通与交流,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和问题,构建平等、民主、文明、和谐的师生关系,努力以自身的言传身教促进学生良好品德的养成和全面发展。

4、学生管理

加强导师责任,导师要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实习情况和生活情况;协助学院做好学生的评优、评奖等工作;加强与辅导员联系,配合学院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

5、就业指导和推荐

指导学生进行职业设计和职业规划,加强就业指导工作,帮助学生正确定位、调整心态,为择业、就业、创业作好思想准备;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和资源,主动联系用人单位,开辟新的用人市场,提供有效就业信息落实毕业生就业。

6、学情监控

及时向本科生导师制领导小组反映学生情况,并提出建议。导师对需要特殊培养的拔尖学生或需要特别教育的学生,可向学院提出工作建议。

第七条:导师的权力

1、导师有权对指导学生进行学业规划、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等,学生不服从指导,可将学生交学院本科生导师制领导小组,另行安排指导教师。

2、在评选先优、考察入党以及纪律处分等过程中,导师有推荐或建议权。

第八条:导师考核和奖励

1、考核内容:

(1)非毕业班导师,考核学生学年素质测评(根据青岛理工大学学生素质评价办法)分数。

(2)毕业班导师,考核所带学生就业率。

2、考核方式:非毕业班导师考核,按照学生年级专业,对学生学年素质测评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将学生均分为A\B\C三档;毕业班导师,考核所带学生就业率。

3、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4、学院设立本科生优秀导师奖,对被评为优秀的指导教师颁发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在职称晋升、评选先进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5、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导师,将在下一年度减少指导学生数量,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二年内不得担任导师。

6、导师津贴发放办法见附件2。

第九条:其他

1、 本条例自2018年4月起实行。

2、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院导师制领导小组。

青岛理工大学

人文与外国语学院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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