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与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送达实施细则

发布人:admin 更新时间:2018-01-14点击次数:来源:字号:T|T

各班级:

为规范学院学生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五十三至五十八条及我校《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我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送达程序规范如下,请各班级遵照执行。

一、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之学生享有陈述及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及申辩。

二、《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应在决定作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如本人拒绝签收,则有学院工作人员(一般为班级班主任和班长)在送达回执上说明拒绝签收的情况,并有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视为送达。

三、如处分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需采取如下办法:

(一)在学院网站发布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公示日结束后,学院保留相关资料留档。

(二)短信、微信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短信中明确出现:学生违纪事实及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处分决定做出时间;申诉的途径和期限。或将学校处分决定书拍成图片发至家长和学生。短信、微信、图片发送情况以截图形式留存备查。

(三)挂号信寄送学生本人或家长

将处分决定书复印后,将原件用挂号信将处分决定书寄送家长或本人,复印件留系(部)存档。

四、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五、根据《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如果学生对处分决定(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或者涉及学生重大利益和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等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人(部门、组织);

(三)申诉的要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和提出申诉的日期等;

(五)附件: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复印件),相关文件和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等,逾期将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

本细则未尽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人文与外国语学院党总支

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